請問申請SBIR計畫需繳交計畫書及哪些資料?
一、國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登記成立,並合於下列基 準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1.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
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者。
2.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
常僱用員工數未滿100人者。
註:請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
員工數。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1.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2.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3.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4.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5.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6.陸資企業(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為準)。
7.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之分公司。
若有上列情事,經濟部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
三、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我國管轄區域內。
四、以「個別申請」或以「自提式聯盟」申請計畫者,如先執行Phase 1後欲延續申請Phase 2,須待Phase 1結案且經Phase 1委員同意後,始得申請Phase 2。
五、以「個別申請」或以「自提式聯盟」、「主題式聯盟」申請計畫者,如欲執行Phase 2+,須待Phase2結案且經Phase2委員同意後,始得執行Phase 2+。
六、以「自提式聯盟」形式申請計畫之申請代表業者須為中小企業,並得與國內大專院校、法人或國內、外研究機構共同申請,但聯盟半數成員須為中小企業,且每一中小企業成員以參與1項研發聯盟推動計畫為原則。
七、以「主題式聯盟」形式申請計畫之申請代表業者須為中小企業,並得與國內大專院校、法人、大型企業或國內、外研究機構共同申請,但計畫成員須有60%(含)以上為中小企業,且每一中小企業成員以參與1項研發聯盟計畫為原則。非具中小企業資格之其他成員,其所編列經費佔比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