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進產業策略性落實計畫
先進產業策略性落實計畫
計 畫 依 據
本計畫依據106-109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目標一、「創新再造經濟動能」之四「打造創新創業之友善環境與發展機制」方針,為發掘與培育具潛在科技或平台經濟且有獲利能力之新創事業,鼓勵創新創業並推廣產業創新轉型,以建構國內創業環境,優化創業生態體系。本計畫邀請產官學研成立專門審議委員會,擬定「先進產業策略性落實計畫」新創補助申請須知,藉由補助機制扶植新創產業,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力能量,以搶進下一世代的未來產業。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為有效孕育、扶植與輔導對國家競爭力有幫助、能夠登上國際舞台的台灣新創企業,依據「經濟部創育產業補助要點」定義之『策略性新創事業』推動「先進產業策略性落實計畫」新創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
補 助 目 的
本補助之推動,旨在提供給新創企業募得種子投資後所需之新創補助資源,促進新創事業取得國內外募資和市場合作機會,使受補助企業可獲得A輪募資或獲得訂單為目的。
補 助 類 型
扶植技術厚創新,募得種子投資後所需之新創補助資源,促進新創事業取得國內外募資和市場合作機會。
計畫 期 程 及 補 助 款 編 列 原 則
計畫期程為12個月以內。補助金額上限新臺幣600萬元,補助比例,最高不得超過申請補助計畫全案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且不得超過企業資本額百分之五十。
計畫經費應與公司最近三年營業額經費相當或合理範圍。
計畫總經費包括政府補助款及自籌款,編列範圍包括人事費、差旅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委託研究或驗證費及行銷推廣業務費等科目(附件D、會計科目及編列原則)。
申 請 資 格
(一)本年度補助公告日前,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國內外獨資、合夥事業、本公司或子公司,並符合下列條件:
1.屬「物聯網(IoT)」、「健康照護(Healthcare)」等相關領域。
2.「物聯網」(IoT) 領域:未滿5年之新創企業(依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公告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健康照護」(Healthcare)領域:未滿7年之新創企業。【以申請一案為限 】
3.依公司法設立登記後,取得投資金額新臺幣300萬元以上之新創企業(投資者為企業、法人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作業要點所定義天使投資人),並提出佐證(如:契約書、投資協議與匯款單等,不包含境外股權移轉)。
4.擇一檢附下列文件:
(1)進駐林口新創園同意書或契約(註1)。
(2)入選於林口新創園之國際加速器推薦書。
(3)經濟部國際創育機構登錄單位之推薦書。
5.場域驗證規劃(提案計畫應擬訂場域驗證規劃內容與佐證資料,並說明未來收費機制。例:預計合作對象/洽談中對象、合作項目概述、預計實施場域與合作金額)。
(二)獲補助之企業,應將下列事項列為必要之查核項目,並於指定期日完成,達成計畫結案;未依規定辦理,經通知限期改善、撤銷或廢止補助之核定,並得停止撥付次期款及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經費。
1.計畫簽約後3個月內,完成「林口新創園」進駐,進駐時間至少6個月。
2.結案前完成僱用我國員工2名以上,且獲得企業合作支持(如:策略性投資或訂單等)。
(三)獲補助之企業,由本計畫提供加速器輔導推進商業資源與技術偵蒐評估分析資源,並協助輔導計畫內容,提升營運規劃與執行能力。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若違反者經查證屬實後,將以退件處理:
1.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2.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3.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4.以相同或類似之計畫重複申請我國政府機關相關補助者,或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5.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6.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投資人之情事(註2)。
7.公司及負責人若有涉及訴訟情形,應主動揭露說明。
8.300萬元投資方、委託研究或驗證單位不得為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定義依據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規定(註3)。
計畫執行有上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委託之執行單位「工業技術研究院 」將停止審查或簽約作業,並依補助契約之約定停止撥付次期款與追繳應返還之補助經費。如因廠商未繳回或延遲繳回已撥付之補助經費,致產生訴訟費、律師費、顧問費與其他之損失及相關費用、利息等,概由廠商全額負擔。
註1:係指經審查機制入選進駐林口新創園之新創企業。
註2:「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 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投資第三地區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
二、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之投資,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註3:「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關係人係指與編製財務報表之企業(於本公報中稱為「報導個體」)有關係之個人或個體。 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投資第三地區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個人若有下列情況,則該個人或該個人之近親與報導個體有關係:
①對該報導個體具控制或聯合控制。②對該報導個體具重大影響。③為報導個體或其母公司主要管理人員之成員。
(2)個體若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則其與報導個體有關係:
①對該個體與報導個體為同一集團之成員(意指彼此具有母公司、子公司及兄弟公司間之關係)。②一個體為另一個體之關聯企業或合資,或為另一個體所屬集團中成員之關聯企業或合資。③兩個體同為第三方之合資。④一個體為第三方之合資,且另一個體為該第三方之關聯企業。⑤該個體受前目所列舉之個人控制或聯合控制。⑥於前目第一子目所列舉之個人對該個體具重大影響或為該個體(或該個體之母公司)主要管理人員之成員。
上述關條人之定義中,關聯企業包括該關聯企業之子公司;合資包括該合資之子公司。
申 請 說 明
(一)受理方式:
1.採「線上申請」,以「先進產業策略性落實計畫網站」(以下稱計畫網站,網址:https://taccplus-subsidy.com/)之「線上申請」系統送出之申請資料為審核依據。
2.計畫申請表須列印,用印後,併同應備資料將掃描電子檔上傳至計畫網站,無需繳交紙本。
3.當年度補助預算額度用罄,本處得公告停止受理申請。
(二)受理時間:自110年7月1日至110年7月31日下午5時止;送出時間依計畫網站時間認定,逾期不予受理。
(三)應備資料(所附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1.公司基本資料申請表一式(計畫網站填寫印出)。
2.計畫簡報(檔案大小以3M為限)。
3.公司或商業登記或變更相關證明文件。
4.「財政部國稅局」及「地方稅捐稽徵處」之最近1個月無違章欠稅證明。
5.最近1年之「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或「營業稅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新設立未滿一年者,免附。
6.最近一期「受雇員工參加勞工保險」相關證明文件(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須檢具就業保險證明文件,已退休人員須檢附職災保險證明)。
7.新創事業陸資資金聲明書。
8.「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參與計畫人員均須提供並簽名)。
9.天使投資人/機構基本資料表及投資金額新臺幣300萬元佐證(如:契約書或投資協議與匯款單)。
10.林口新創園進駐契約、國際加速器或國際創育機構推薦書(擇一檢附)。
(四)補件時間:申請資料應備齊全,若有須補正情況,應於接獲補正通知翌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齊,逾期未補或補正仍有不全者,視同資格不符(資料補正僅限一次,且進入資格審查後不得要求修正)。
申 請 作 業 應 遵 守 事 項
(一)本補助執行人員如有參與其他政府計畫,應敘明參與計畫名稱、參與人月及設備使用情形,且執行政府計畫總人月不得超過12人月。
(二)計畫之人員(含計畫主持人)須為公司正式員工,即具有該公司勞工保險身份者;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已符合年資或退休)或公司人數為5人(不含)以下,須檢附證明文件(如勞保退休證明或公司未滿5人聲明書)。
(三)申請計畫所提送之所有資料,因須存檔查考,無論申請/審查通過與否或自行撤案,均不予以退還。
(四)本須知所稱文件齊備日,係指申請單位依本須知規定備齊應備資料送出申請,經確認無誤後,以電子郵件通知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