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請問申請SBIR計畫需繳交計畫書及哪些資料?

一、國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登記成立,並合於下列基 準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1.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


 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者。


 2.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


 常僱用員工數未滿100人者。


 註:請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


 員工數。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1.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2.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3.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4.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5.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6.陸資企業(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為準)。


7.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之分公司。


  若有上列情事,經濟部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


三、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我國管轄區域內。


四、以「個別申請」或以「自提式聯盟」申請計畫者,如先執行Phase 1後欲延續申請Phase 2,須待Phase 1結案且經Phase 1委員同意後,始得申請Phase 2。


五、以「個別申請」或以「自提式聯盟」、「主題式聯盟」申請計畫者,如欲執行Phase 2+,須待Phase2結案且經Phase2委員同意後,始得執行Phase 2+。


六、以「自提式聯盟」形式申請計畫之申請代表業者須為中小企業,並得與國內大專院校、法人或國內、外研究機構共同申請,但聯盟半數成員須為中小企業,且每一中小企業成員以參與1項研發聯盟推動計畫為原則。


七、以「主題式聯盟」形式申請計畫之申請代表業者須為中小企業,並得與國內大專院校、法人、大型企業或國內、外研究機構共同申請,但計畫成員須有60%(含)以上為中小企業,且每一中小企業成員以參與1項研發聯盟計畫為原則。非具中小企業資格之其他成員,其所編列經費佔比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20%。

請問SBIR計畫各申請階段重點及申請方式為何?

本計畫之補助依申請之研發計畫屬性分為「創新技術」與「創新服務」,並依申請階段分為「先期研究/先期規劃」(Phase 1)、「研究開發/細部計畫」(Phase 2)與「加值應用」(Phase 2+),再依申請對象區分為「個別申請」與「研發聯盟」。


以下就此三種補助說明如下:


「先期研究/先期規劃」(Phase 1)係指針對具產業效益之創新構想進行小規模實驗或數值分析以驗證該構想可達成預期技術(計畫)目標之研究。申請廠商需敘明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擬採用之創新構想、預期達成之產業效益以及相關之研發經驗與執行規劃。


「研究開發/細部計畫」(Phase 2)係指針對具產業效益及明確可行性之創新構想進行產品、生產方法或服務機制研發,其中生產方法之研發可延伸至小量試產階段。申請廠商需敘明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具體可行之創新構想、預期達成之產業效益以及相關之研發經驗與執行規劃。(若申請創新服務細部計畫,結案前應包含1-3個月試營運,並列出相關試營運之量化KPI指標。)


「加值應用」(Phase 2+)係指將Phase 2研發成果產品商品化所須之工程化技術、工業設計、模具開發技術、試量產技術、初次市場調查等規劃,以達成技術加值,產品加值或價值鏈連結與加值。

申請方式分如下A、B、C三類:


A類:同時提案申請Phase 2及Phase 2+

(須同時提交Phase 2及Phase 2+計畫書)


B類:Phase 2執行期間,提案申請Phase 2+

(提交Phase 2+計畫書)


C類:Phase 2結案後,提案申請Phase 2+

請問新成立的公司是否可以申請SBIR計畫?

只要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及其資格,皆可申請本計畫。

請問本公司之股東為外資,是否可申請SBIR計畫?

SBIR申請廠商皆需為依本國公司法所設立之公司,只要是依中華民國公司法所成立之獨資、合夥、 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皆可以申請補助。若為外資在台成立之子公司或轉投資企業,其持股比例並無限制。

請問公司主要研發人員都在國外,這樣可以申請SBIR計畫嗎?

申請計畫中所編列的研發人員,如果勞保投保單位皆為申請廠商之公司(中華民國公司法成立之公司),則基本上都可以申請SBIR計畫,只是仍應以位於國內之研發人力為原則,且計畫中之研究成果非經經濟部書面核准,不得於中華民國境外實施,如果計畫完成後欲將研究成果移往大陸地區實施時,應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及其相關子法,包括『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以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等相關法令之約定。

請問本公司在國外有工廠及分公司,在國外的員工人數算不算在所限制的200人以內?

公司員工人數的計算,將以參照員工在國內勞保投保人數而定。所以不論分公司在哪,或者員工數有多少,只要在國內所投保的人數在200人以下,再符合其它申請的相關規定,皆可申請SBIR之計畫。

請問公司去年曾經漏報電子發票的營業稅,但事後已經補繳金額,是否影響申請資格?

計畫申請時,「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為應備文件,貴公司若已全額補繳,前述的「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就會表示為『無欠稅記錄』,SBIR辦公室收件是以此文件作為是否欠稅之判斷準則。

請問本公司現在已經在執行SBIR計畫,但尚未結案,還可以再申請第二個SBIR計畫嗎?

如果前案仍在執行中,則基本上仍然可以申請新案,惟有幾點事項是必須要注意的:


如果舊案是phase1階段,而新案為舊案之phase2,須待Phase 1結案且經Phase 1委員同意後,始得申請Phase 2。審查委員會藉由評估phase1的執行成效,以判斷後續計畫是否值得開發,進而降低廠商投入計畫所需負擔之風險。


如果新案與舊案是不同的計畫,則必須考慮到經費與人力的限制:


經費部份:每一年度則所有計畫的補助款上限不得超過500萬元(個別申請)。例如舊案在95年度的計畫補助款為200萬,96年度為300萬元,則新案在95年度的補助款上,不能超過300萬元,96年度不能超過200萬元, 依此去反推計畫全程的補助款上限;然而較為特殊的狀況是,如果舊案是以研發聯盟來申請,而非個別申請,則補助款就不受每年度500萬的限制。


人力部份:如果舊案某一研發人員再度編列於新案中,則必須注意到每年同一個研發人員最多只會有12人月的編列,舉例來說,如果96年該名研發人員在舊案已編列8人月,則在新案中同一名研發人員最多只能編列4人月(個別申請與研發聯盟皆為同一標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