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IR申請資格及條件限制
SBIR申請資格及條件限制
申請資格:
(一)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基準之事業:
製造業、營造業、礦業以及土石採取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者。
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100人者。
註:經常僱用員工數需以企業提供之最近一期勞保清單之投保人數為認定值。
(二)於5年內未曾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記錄者。
(三)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之情事。
(四)於3三年內不可有欠繳應納稅捐之情事。
(五)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未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投資人之情事。
註:公司股權分配:陸資股權以不可超過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申請條件:
1. 針對具產業效益之創意或前瞻創新構想之先期研究。
2. 具產業效益及明確可行之創新技術研究開發。
3. 所提技術應用,具創新性或能提高本身技術水準,並有明顯效益者。
4. 研發成果商品化所需之加值應用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