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創業貸款申請要點
青年創業貸款
一、貸款對象與限制
(一)負責人須年滿二十歲至四十五歲。
(二)負責人為中華民國國民者,應於我國設有戶籍,並於三年內受過政府認可之單位開辦創業輔導相關課程至少二十小時或取得二學分證明;負責人為外國人者,應取得我國政府核發之創業家簽證或就業金卡。
(三)以負責人名義申貸者,負責人之出資額應占該事業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屬立案事業無出資額登記者不受此限。
二、貸款適用範圍
營業所需準備金及開辦費用、週轉性或資本性支出。
三、貸款額度
(一)準備金及開辦費用
依法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立案後八個月內提出申請,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週轉性支出
營業所需週轉性支出,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四百萬元。
(三)資本性支出
為購置(建)或修繕廠房、營業場所、相關設施、營運所需機器、設備及軟體等所需之資本性支出,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
四、貸款期限與償還方式
(一)準備金及開辦費用、週轉性支出:貸款期限最長六年,含寬限期最長一年。
(二)資本性支出
1.廠房、營業場所及相關設施:貸款期限最長十五年,含寬限期最長三年。
2.機器、設備及軟體:貸款期限最長七年,含寬限期最長二年。
(三)寬限期滿後按月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四)貸放後,承貸金融機構得視個案實際需要調整期限與償還方式,不受前三款規定限制。
五、貸款利率
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零點五七五,機動計息。
六、申貸程序
(一)申請人應填具創業貸款計畫書及檢具相關文件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由承貸金融機構依一般審核程序核貸之。
(二)自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生效以後,申請貸款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得以申請表取代計畫書。